威海出台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老洋房等保护有了硬杠杠

1月17日,《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增加了对具有威海地域特色的民居海草房等乡土文化遗产、英租威海卫时期的老洋房等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规定。我市也因此成为2010年新修订《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后,省内出台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的第一个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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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的老洋房。 资料片
 

老洋房不准拆除改建和转让

老洋房、海草房、家庙祠堂,还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的大礼堂,这些我们平时司空见惯的遗存,这次都被列入了保护范围。

《办法》规定“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遗存,城中村街区,以及散落在农村的古民居、家庙祠堂等乡土文化遗产,大礼堂、引水渡槽等20世纪遗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做好保护利用工作。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海草房等乡土建筑,可参照中国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原则,实行原生态保护。”

针对我市特有的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下的历史建筑,《办法》规定,“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循不准拆除、不准改建、不准转让的原则,在市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办法》中,对作为城市发展标志物的威海卫城门遗址和已消失的老字号“四海”酱园遗址,都将树立纪念说明牌。类似于威海船厂等近代工业的工厂旧址、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工业遗产,“市和各县级市政府应当开展调查、评估、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对在全国有影响的骨干行业、企业,应当保存企业发展历史标志物,逐步探索建立行业博物馆,展示产业文化,发展产业旅游。”

考古勘探发掘须报批

在大张旗鼓进行城市建设同时,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程序必须规范。

《办法》提出,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向相应的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面对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相冲突的情况,《办法》提出,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相应的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依法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鼓励公民设立博物馆

针对近几年兴起的民间鉴宝、收藏热,《办法》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其设立与运行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对民间常见的文物交易行为,《办法》提出,“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保护文物有了处罚性规定

《办法》提出,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或者县级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市或者县级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由市或者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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