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与我国文物登录制度的发展
2012年10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0月到2016年12月,对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部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建国60余年来,我国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在我国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国家在新时期条件下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富。文物普查登录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世界各国为有效保护文物、加强文化遗产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而普遍采用的手段。法国于上世纪60年代就通过了古迹和艺术财产普查的法律,开展了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勺”的第二次文物大调查,并于1985年成立了古迹和艺术财富全国普查委员会(2007年更名为法国国家文化遗产普查委员会),将普查登录作为经常性工作一直延续至今,普查范围扩大到普查时点30年以前所有公有和私有文物,即其国土上人类创造的一切财富的总和。国土之外驻外使领馆的本国文化遗产,也在普查之列。意大利于1975年成立国家编目中心,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登录和编目。其登录可移动文物范围包括:展览馆、画廊、博物馆等机构藏品;超过40年的档案和文献孤本;100年以上的图书馆藏书、手抄本、照片、影像,及特别重要的私人所藏;超过75年的交通工具;古地图、重要的标牌、标志、装饰物、匾额、影片、碟片、雕刻等。2005年以后又通过数字化方式将各大区与国家编目中心联网,面向公众开放,直接服务社会。日本1996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引入“文物财登录制度”,形成登录文化财与指定文化财互为补充的文物登记体系,使各级文化财都能够进行全面登记和区分,有效扩大保护范围。美国、俄罗斯等国也都建立了定期文物调查制度。
我国由政府组织的文物调查始于民国时期。满清王朝覆灭后,1916年北洋政府就颁发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对待古物应“一面认真调查,一面切实保管”;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明确古物管理规章,登记造册上报中央”,“私有重要文物应向地方机构登记,再上报中央”,1931年又颁布《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并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立登记科,专门负责“古物登记、编号公告、簿册保管、统计等事项”,开展全国范围的文物调查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文物法律体系,文物建档备案成为文物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大规模文物普查。1956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共普查1126个县、市,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6231处。1961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是这次普查工作成果的具体表现。普查直接促成国务院发布《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为新中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和法规依据。1981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目的是调查十年浩劫所造成的文物资源的损失情况,为在即将到来的经济建设新高潮中进一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依据。本次普查,参与人员规模、社会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及登记资料完备等较第一次普查都有长足进步,覆盖面积和调查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约40万处。2007年我国开始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全国2871个县级行政区域为普查基本单元,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并建立起完整的档案。其中,新发现登记的为536001处,复查登记的为230721处,普查覆盖率和到达率均突破历史,廓清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家底。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公布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普查也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打下坚实基础,有效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作为我国文物体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收藏体系多元,但因为管理体制、组织能力、技术条件等各方面原因限制,历史上一直未能开展全面性大规模普查。文物博物馆系统内,国家文物局于1989年印发《关于馆藏文物清库、登记建档工作的意见》,1991年又印发《关于抓紧填报“全国一级藏品登记表”和“一级藏品档案”的通知》及《藏品档案填写说明》,部署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清库、登记、建档基础工作。2001年至2010年,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共完成1,660,275件/套馆藏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其中一级文物48006件/套,二三级文物1612269件/套,并采集一般文物数据137万余条,登记28项指标项和影像信息,基本摸清全国馆藏珍贵文物家底(不含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藏品)。而故宫博物院经过七年文物藏品清理,于2011年正式完成了该院1807558件文物的清点,其登记珍贵文物1684490件,一般文物115491件,标本7577件,并编制《故宫博物院藏品总目》。作为重要的可移动文物类别,文化部从2007年起,依托国家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组织了针对古籍的普查,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公共图书馆等机构所藏古籍。截至2012年底,已完成100多个单位的古籍普查工作,分三批公布了9859部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并即将公布第四批名录。上述文物资源调查有力推动了可移动文物的建档登记工作,但实施范围依然有限,数量和类型丰富的馆藏一般文物,以及文化文物系统外其他单位保管的文物都没有纳入这些调查当中来,我国可移动文物总体资源不清、保管状况不明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除一些具备专业条件的单位外,很多单位由于未进行系统文物调查、认定和登记,未纳入国家文物管理体系,文物保存状况堪忧。而未依法对所藏文物登记备案,甚至将文物与一般用品混杂一起不作区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文物无账可循,文物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文物流失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国家发布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集中技术和人才力量,用5年时间,对我国全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19行业及系统一百余万个国有单位的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登录的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收藏单位基本情况。涵盖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包括藏品的客观信息,也包括保存管理状况。普查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文物数据库,实行动态登录和管理,从而真正全面掌握、统计分析和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及价值,健全我国文物的登录备案机制,并进一步丰富公共文化供给,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由此可以看出,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登录制度的重要实践和基础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纵观我国普查几十年历史和各国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对文物认识的不断提升,文物范畴更加广泛,文物普查登录的内容也在发展变化,但是文物普查作为国家开展的基础文化工程定位始终特征鲜明,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质上是明确的国家行为。文物普查是依法开展的系统工程。法国、意大利都制定了专门法律,成立专门机构,保障文物普查和登录的经常性实施。我国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都是依照《文物保护法》《统计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发文并成立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国家予以经费保障。刚刚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央及各级地方财政累计投入15亿元,由政府在人力与物力上给予充足保证,国务院通知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也明确提出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的原则。文物普查是全面掌握国家文化遗产资源、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工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具备一定的强制性。
范围上有清晰的界限。法国将文物普查登录范围划定为距今30年前的公私文物,意大利对档案文献,藏书,交通工具更是分别细化到40年,100年,75年等不同的时间界限。我国的这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范围也基本以1949年为限,1949后登录范围是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文物。从登录内容上来说,一般保证必要的指标项。法国文物登录信息包括名称、种类、所在地、材质、结构、尺寸、保存状态、作者、年代等9项基本指标以及所属机构、版权、登录人等7项管理登记信息。可移动文物普查认真总结分析馆藏文物调查与数据库建设项目指标项演变的情况(从100多项压缩到28项),最终确定14项基本信息,既是考虑管理的客观需要,也综合衡量实际的组织实施能力的结果。
实施上遵照统一标准规范。法国文化部为普查制定了地毯、建筑、雕塑、家具、花窗玻璃、金属艺术、花园、陶瓷、城市空间、马车等普查详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出版《文化遗产普查的原则、方法和实施》,用以指导规范普查工作。我国第三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专门制定了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5项标准,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史迹及建筑等6大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进行清晰划分。针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国家文物局开发统一软件,建立统一平台,重新修订了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对普查登录的文物基本信息,附录信息,图像信息和收藏单位情况作了全面梳理与完善,逐项予以明确。特别是在文物分类信息上,将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各省省馆分类标准进行整合统一为31大类,真正实现全国的馆藏文物信息登记标准的统一,为文物资源的统计研究,整合利用奠定良好基础。
目的上注重加强管理与服务社会并重。文物普查是通过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最终更好服务社会。意大利等国在普查中依靠数字化手段,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文化遗产信息。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文化遗产普查的最终目的是,让所有人能够比较、查询和使用普查成果,为此出版大批专著,目的是丰富社会公众对遗产的认知,以共同决定它的未来。我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在普查的对象上注重登记收藏单位和文物两方面完整信息,为加强文物管理,保障文物安全提供基础依据。而在实施方案中,更是明确了普查成果利用和对社会开放的具体要求,从而进一步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文物普查与登录是一个长期开展的系统工作,将在多个层面对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带来深远影响。我国文物普查工作已有很好的实践基础,但是还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国家应该在法律层面制定文物登录制度,明确登录程序和内容,充分借鉴各国经验,划定专门职能,健全文物认定和登录机制,使文物普查登录成为一个经常性工作,实现全国文物信息的动态管理。同时积极发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宣传文物普查登录工作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应明确其保管责任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持有和流通权益以及相应知识产权,并根据收藏规模和质量,建立分级管理制度,给予相应政策和技术支持。应进一步加强普查成果开放利用的研究,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作为创造高质量文化产品的源泉,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并为在更广范围,更大尺度研究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加强数据的研究和保护。可移动文物普查完成后,将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全面,体系完整的文物总账。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和公众服务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支撑。作为保管文物的单位(将来普查范围还会扩展到个人),应当配合国家文物普查登录工作,积极主动申报,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中华文明的传承,为中华文化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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