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不得开工
昨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第八次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文物考古做了详细规定,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就擅自开工建设,将被责令停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该地块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未按照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得出让或者划拨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发现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包括下列工程:(一)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扩建道路、桥梁、高速路、地铁、管网等重大线形工程。
违反规定,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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