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应发挥政府和民间的合力
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介绍说,依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上述报告强调,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时修改完善。我认为,要制止一些地方政府的“大拆大建”、“毁真造假”的错误决策,在《文物保护法》将来的修订中,有必要引入更多更强有力的制衡权力和公众监督因素。
首先,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看,应当用更多权力制衡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在目前文物保护行政并非“垂直管理”的局面下,地方文物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城市行政长官的错误决策前,想有效纠错纠偏,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励小捷对媒体所说:“一些政府主导的开发项目与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同级文物部门很无奈”。《文物保护法》不妨参照其他部门的“地方督察局”制度,设立派驻地方的国家文物督察机构,对地方政府进行制衡。
其次,有必要提升文物行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不少地方文物部门的级别本来就不高。近年一些地方的大部制改革尝试,又将本来独立的文物部门撤并,致使文物行政的话语权更加有限。大部制改革应当因地制宜,在文物遗存极其丰富的城市,文物部门理应加强而非削弱。《文物保护法》可以考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著名古都,设立独立的文物部门,并提升其在同级政府中的行政级别。
然而,仅仅依靠行政内部的制衡,并不能完全杜绝“法人犯法”的现象。《文物保护法》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政府和民间的合力。
形成合力,前提是文物行政的阳光透明。例如把城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等信息公开,对文物拆除、迁移、修缮等行政许可进行公示,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建立征求公众意见制度,都亟待从国家立法层面自上而下推动。《文物保护法》有必要进一步对接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在重大文保决策中建立公示、听证制度,以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前,有的城市以文物保护作为“征收”的借口,强制性动迁居民,对公民的物权构成侵犯。为此,《文物保护法》可参考《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政府置换或购买私人文物建筑时,需以“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一致”为前提,不能让“保护文物”成为剥夺公民祖宅的荒唐理由。
形成合力,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近年来,在北京、南京、福州、天津、哈尔滨、(福建)上杭等很多城市,很多志愿者、社会人士和民间团体,在一些古旧街区面临拆迁时发挥了被国家文物局原局长、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誉为“不可低估,无可替代”的巨大力量。在文保立法中,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志愿者和民间团体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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