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文物保护不妨列入政绩考核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珍贵记忆,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与文化的厚度。而每一处文物古迹都是一个文化符号。毁掉一个文物古迹,就是毁掉了一个文化符号,毁掉了某一段文脉,这不仅是断裂了古今的连接,还可能会使我们的考古研究戛然而止。
近30年来,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且一半以上是毁于各类建设活动中。(详见本报今日AⅡ10版)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一边热衷于造假“古迹”,比如开封市正着手举债千亿重建北宋汴京,一边是频繁毁掉真古迹。扼腕叹息之余,更该反思,如何破解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解开“保”与“建”之间纠缠的“死结”。
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工作”。针对这一法律,各地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文化资源在GDP裹挟下,一些明文的法律规定,几乎沦为一纸空文。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试图通过城市包装和运作,实现商业化“变现”。在商业开发与文物保护发生冲突,蕴含浓厚传统文化的文物便在推土机下频频消失。
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针对屡发的毁掉文物的建设活动,最多只是对建设实行罚款,并没有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正折射了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漏洞,同时也折射了某些地方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叶公好龙”。政府考核上不妨让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起平坐”,也来个“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谁还愿意顾此失彼?
毁掉的是文物,毁不起的是文化。自然灾害对文物古迹的毁灭,我们虽然无法承受,但也无力阻止。然而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祖宗给我们留下文化遗产,屡屡人为地被毁掉,而且毁于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中,这既无法向历史交代,也对不起子孙后代。希望我们的文物保护,不妨列入政绩考核,吸收国际文物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完善保护机制,不再因经济的发展而毁掉祖宗为我们留下的文化财富——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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