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批文物保护乱象
为发展旅游产业,对文物进行过度商业性利用;在基本建设中,对文物进行破坏性的开发;部分地区盗窃馆藏文物、走私文物等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严峻;文物执法队伍的建设亟待加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8日下午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文物保护中存在的大量问题,认为现行法律已无法满足文物保护的现实需求,因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财富,强烈呼吁应尽早修订文物保护法。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的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参与了执法检查的严以新委员说,现在违法的成本太低,甚至有的地方还打着所谓修复、保护性拆迁之名把文物搬来搬去,十分不妥。
周玉清委员认为,文物保护法从198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30年,离上一次修订也已经10年,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应该修改完善。“像这样的问题,困难再多,也得往前推进”,周玉清说。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这是1982年11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金硕仁委员表示,针对文物保护,目前专项法规缺失较多、法律法规部门间协调性差,应该加快立法进程进行修改充实。
庄先委员认为,现行法涵盖范围不够,比如水下文物,如海底沉船以及水库下的文物处理及保护都没有涉及。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有的实际上只能承担有限的业务指导作用,建议修订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并赋予执法权。
同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表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没有明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文物行政部门既无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权力,也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很难阻止一些建设部门强行施工造成毁灭性破坏。
金炳华委员认为,文物保护法对博物馆的设立和准入的原则以及标准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博物馆的法规,对民营的博物馆也要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它的社会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水下文物保护、土地流转前的考古发掘等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委员还建议,因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的投入的规定比较笼统,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发展水平,明确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比例,不应“一刀切”。同时,还有委员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的责任,确立刚性的问责规定,地方领导由于保护文物不力、没有尽到保护文物责任的,应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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