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文保法律制度形成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已形成。
报告介绍,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是1982年11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检查组认为,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保护事业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工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法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要看到,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报告表示,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部行政法规。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安全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制定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物保护制度。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4项有关国际公约,与美国等15个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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