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文物变身 并不出人意料
著名民国建筑、南京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违规重建而颇受公众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开发商将新建的两幢小楼,正在打广告以6400万元的高价挂牌出售。在2007年,该文物未毁损之前,曾被叫价3000万元。(6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被产权所有人“拆除”后变身豪宅上市销售,并不出人意料,根源在于“法律”并没有真正界定好“公”与“私”的分界线。《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表面上类似的“张治中公馆”属于国有文物范畴的“公物”,但无论是法律还是财产属性上它又是“私有”的。这样的一个“公私并不分明”的保护之下,就相当于没有保护。
要避免继续出现“保护无力”的南京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式“悲剧”,要么尽快从法律上重新划分、界定权利边界,要么就是真正提升“产权人”保护理念,除此之外无他路可走。
时下,在故居类文物保护上,不仅张治中公馆因“公私权益”纠纷出现了相关问题,即使是一些明文规定已经受政府监管和直接支配的“国有文物”同样面临“公私权利”之争。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维修性拆除”余声未了,重庆的蒋介石行营不也被拆了吗?根源上依然是一个“公私不分”问题。真正的故居类文物姓“公”,并不是置于地方政府名下就姓公了,真正的姓“公”在于姓的是“全民所有”,不是政府所有。也正是在一个法律并没有真正给“全民”撑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反而有了事实上的处分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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