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文物流通监管面面观

由于缺少法律的保驾护航,规模庞大的古玩市场日渐成为非法文物交易的温床,文物黑市的泛滥也激发了文物犯罪居高不下。发展日显“畸形”的文物交易市场亟须有力的监管。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文物交易信息申报或收藏信息登记制度。

自1990年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开张以来,全国各地涌现出大量的以买卖旧货、古玩为主的旧货市场。近些年文物拍卖价格的持续走高,进一步刺激了这些旧货市场的加速发展。然而,文物交易的监管制度却没有跟上市场的发展,导致我国文物犯罪持续走高。

希腊:严格的古物申报制度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希腊,早在1932年颁布的《希腊古物法》中就详细、严格地规定了有关古物的占有、交易的信息申报以及收藏的信息登记制度。在希腊,任何人在占有古物之日起的两周内必须向最近的考古或警察当局或教育和宗教事务部的考古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获得古物的方式,必要时还应讲明该古物的发现地点,以便考古部门及时掌握民间古物的来源。未经事先通知有关考古负责人的古物转让行为根据古物法第13条的规定会被视为无效。而2002年出台的《保护文物及文化遗产总法》较之古物法对古物交易前的申报义务规定得更为严格,前者不仅要求持有人要向中央或者地区的文化服务部门通知其转让意图,还要提供受让者的个人信息。

值得强调的是,《希腊古物法》对于私人收藏者的古物交易及相关收藏信息(包括收藏者本人和古物信息)的规制尤其严格。希腊的私人收藏家只有经教育部批准方为合法。按照该法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这些收藏家在出售私人藏品中的古物时,需逐一经教育部批准;购买人也必须向教育部报告这桩交易。此外,为了能及时清晰地了解私人收藏者的藏品情况,希腊教育部根据古物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私人收藏者应向其递交一份藏品的准确说明目录和照片,并每隔六个月递交一次新增藏品的目录。这一规定可以使教育部能够对国内古物的收藏情况保持动态的掌握。

意大利:系统化文物转让制度

与希腊隔海相望的意大利也有关于文物转让信息的申报制度。同希腊的古物法及《保护文物及文化遗产法》相比,1939年意大利颁布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对该制度规定得更为系统——专门设置了一章规制具有艺术、历史、考古或民族学价值的不可动物和可动物的转让或其他转移方式。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当上述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被全部或部分转移时(包括因继承而发生的转移),该物的所有人以及任何持有人(包括继承人),都应向国家教育部部长申报该转移行为。此外,2004年制定的《文化和陆地遗产法案》第59条则将申报时间限定在30天之内,并要求提交以下信息:(1)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双方或其合法代表人的签名;(2)文物的鉴定信息;(3)文物的所在地;(4)转让行为的性质和条件;(5)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意大利的住址。

但是,在文物收藏信息登记方面,意大利不如希腊的规定详细、严格。按照《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意大利各省、市合法设立的机构和院校的代表应该主动将其拥有的具有艺术、历史、考古或民族学价值的物品登记造册。而私人所有者、占有者和持有者则无须如这些机构、院方代表以及希腊的私人收藏家一样要主动地告知其藏品情况,只需根据该法第3条的要求,在国家教育部长通知其物品属于具有上述特殊价值时,方需要在国家教育部登记注册,并在省行政公署备案。值得一提的是,该条还有一项极具特色的规定,即属于该类的名册可供全民查阅。如此开放式的规定,不仅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对相关文物的知情权,也可以在当述文物发生盗抢意外时,相关注册信息可以成为查案的线索。

埃及:禁止文物商业行为

与希腊和意大利相比,埃及的情况显得既具“特殊性”又有“特色”。其“特殊性”表现在,在埃及所有的文物包括以私人财产论的文物的交易、买卖或者与之相关的商业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因而,严格来说,埃及并不存在文物交易信息的登记制度。而“特色”则体现在除交易、买卖等类似行为以外的处置、毁坏或者遗弃文物的行为都要受法律规制。据2010年2月14日新修订的《埃及文物保护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文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需至少在60天内获得由最高文物委员会签发的同意书后方能处置文物。可见,埃及当局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埃及在关于被持有文物信息登记方面的规定要比希腊和意大利全面——文物持有人除了要通知有关部门其持有的文物,还必须负责对其保护。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8条第4款规定,拥有任何受该法规制的考古文物的任何人必须自2010年3月开始的6个月内通知文物最高委员会,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文物最高委员会登记注册为止。

以色列:采用文物交易许可制度

地处埃及东北方向的以色列则采用文物交易许可制度以规范文物市场。据以色列1978年《文物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只有持有文物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方能交易文物,并且交易行为只能在许可证上显示的地点进行。而收藏家无论是收藏、出卖还是以其他方式交易特殊文物,根据该法第23条和25条的规定都应当事先通知文物主管部门。

虽然以色列没有立法规定对民间收藏文物登记造册,但有趣的是,以色列文物管理局曾经在2009年8月4日启动过一项全国“民间藏宝”的普查计划,以登记散落民间的文物。按照这一计划,到文物管理局登记者可以依法成为国家认证的“文物收藏者”,其对登记文物的所有权将得到国家承认,而且文物管理局可为收藏者出具文物出售许可证并登记文物的转手情况。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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