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重点文物单位且造成严重损失属情节严重
自去年5月8日盗走故宫博物馆的9件展品,到今年3月19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故宫大盗”石柏魁和其盗窃故宫展品的案子一直备受关注。这不仅因为该案盗窃地点特殊,更因为该案还存在被盗物品价值难以认定、量刑依据从何而来,盗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等多个争议的问题。
盗窃重点文物单位不能等同“溜门撬锁”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趁人不备,潜入故宫斋宫内的夹道处,躲避开工作人员,并切断安防系统电源,采用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故宫博物馆内展出的9件展品。对此,石柏魁的律师黄长勇在庭审过程中曾提出,故宫虽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不能因此等同于故宫享有被盗后能够加重盗窃人刑罚的特权,且被盗展品是否为真品,也因无法鉴定并没有得出结论。
那么,庭审时检察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石柏魁13年到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依据是什么?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松义解释说,认定石柏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二是石柏魁所实施的盗窃活动造成了严重损失。
“故宫博物院不同于一般地点,它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且是我国首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国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告人石柏魁行为使故宫博物院的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李松义说,同时该案被盗物品共有9件,其中3件被盗后无法找回,已被找回的6件物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根据投保数额,9件物品共投保41万,其中彻底丢失的3件物品投保数额为15万。“也就是说,不包括对找回物品的修补费用,承保单位也至少需要支付15万的理赔,这给保险公司也造成一定损失。”
此外,检察官提出的对被告人石柏魁处以13年到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还综合了其认罪态度良好等可从轻处罚的因素,最终也得到两级法院认可。
李松义介绍说:“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窃与普通的溜门撬锁是不同的,故宫博物馆中有170余万件物品属国家一级文物,均有不可复制无法替代的特性,与一般物品并没有可比性。也正是如此,对其的重点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被盗对象的特殊性,所以对偷窃行为予以重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丢失展品虽未定价但有价值
本案中,除了被盗物品数量外,其价值更是直接关系到石柏魁量刑的关键因素。但由于失窃物品的特殊性,其价值鉴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故直到法院终审宣判,也未对被盗物品价值作出明确认定。
“虽然没有定价,但丢失展品是有价值所在的,而且盗窃数额并不是认定盗窃罪的唯一依据。”李松义分析道,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扒窃、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可以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方面,除了依据盗窃数额大小划分刑期,还有一些定罪情节可以作为依据,例如扒窃、入室盗窃和多次盗窃等。也就是说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案中即使无具体数额,也可以将定罪情节作为量刑依据。
此外,记者了解到,自5月8日事发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故宫博物馆发出检察建议,对故宫博物馆在安保、监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去年9月底,检察官回访了故宫博物馆文物展览场地和石柏魁逃跑路线,发现其安保力量已经加强,馆内多处增加了摄像头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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