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一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的区域进行的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扩建道路、桥梁、高速路、管网等重大线形工程。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得开工建设。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

本报讯(记者陈翔)《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出台,根据规定,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是本年度立法项目。该法规草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现公开征求意见。

拆迁发现史迹立即停工

《草案》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草案》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以下行为: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仓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根据规定,在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和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

经文物部门确认需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损毁或者改变文物原状。

欢迎提意见

提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558 电子信箱:gzrdjkww@163.com

联系人:庄志雄 联系电话:020-83232059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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