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屋成文物却变危房 屋主拆房被要求恢复原貌(图)


最近,家住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西二里金狮巷58号的滕先生拆掉了老房子,打算在原有的地基上建3层平房,但房子刚刚倒下,南宁市文化局就找上门了,称这是文物保护单位,要求滕先生一家恢复原貌。滕先生认为,当年将房屋列为文物时,未与他沟通,而现在守着“古董”已经无法正常生活。
南宁市仅存的古民居群
今年已年近8旬的滕先生祖辈1940年买下兴宁路西二里的一处房产,并将其分配给滕先生父辈的几个兄弟,流传至今,滕先生和儿孙们仍居有两间房。据滕先生回忆,当年买下这处房产比较古朴,青砖青瓦,并与周围相同样式的民房组成了连片民居。
记者爬上滕先生家对门的一栋高楼往下看去,在四周高楼林立的南宁市中心地带,唯有这连片的瓦房密密麻麻地挤在一起,像一处古老的村落。但仔细看去,这古老的村落里,已经被现代化“入侵”了,有些人家已经铺设了木地板,木格子窗也变成铝合金的玻璃窗,甚至在一处改建的红砖楼顶上,还装了太阳能。
滕先生是一个读书人,看着周围的一切,他满含深情地说:“如果它还能住,我也不舍得拆。”他说,这一处房子在文革时期,为了能够多住人,他们就在院内天井等空地上加建了房间。对此,滕先生觉得有些遗憾,“搞得这里已经不是清末民初的建筑原样了”。在院内,有很多青砖房与红砖房交错而立的现象。
在巷子里,记者看到南宁市政府2002年竖的一块碑,上面将金狮巷50号、52号、54号……68号10处房屋列入“南宁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在侧面墙体注明:金狮民居群为南宁市清末民初民居代表,其中清代建筑为硬山顶砖木结构,清砖青瓦清水墙民国时期建筑为二至三层中西合璧建筑。整个民居群保存完好,是南宁市区唯一保留下来的清代到民国时期民居民群。
屋主感叹无权处置私有财产
也许,不少读者在游览古建筑景区时,常常会好奇住在这“文物”里的主人过着怎样的生活。但是,被包裹在文物中的滕先生却称“苦不堪言”,所以在3月1日,他和侄子拆除了约60平方米的房屋,准备建起一栋3层小楼。没想到这一拆却招来了文物部门。
滕先生说:“这老房子一是没法住了,二是不够住了。”走进他家还未拆的一间房屋时,记者看到,屋顶上的植物根径等穿着瓦片,垂在空中。透过瓦片的空隙,可以清楚地看到爬在瓦片上的绿色植物。滕先生说,早些年,屋内人字形的房梁遭白蚁侵害后,已经更换过,但目前也因为房屋年久失修,有些倾斜。为此,滕先生担心“房屋崩下来砸着人怎么办”。除了房屋陈旧以外,滕先生说,他家现有6口人,祖上分配给他的房屋已经严重不够用,“一个儿子结婚了,至今还租房。另外一个儿子谈婚论嫁时,女方一看没房就打退堂鼓”。
从滕先生提供的材料上,记者看到,2009年1月,兴宁区民生街道办曾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称该房屋因年久失修,造成危房,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当年,拿到通知后,滕先生就向文物部门做了报告,请求拆旧建新,但遭到拒绝。关于文物部门的维修建议,滕先生认为可行性不强,“让我们自付费用,并要求使用特殊的青砖青瓦等材料,还得去钦州购买”,所以至今未有处理结果。滕先生的家族成员看见62号邻居早几年也拆了房屋建了楼,于是,他们也决定效仿。
在遭到文物部门的阻拦,并要求恢复原貌后,滕先生觉得很苦恼,“明明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为何我一点权利都没有”。他说,当年有关部门将他家房子列为文物时,没有人跟他打过招呼,也没有人跟他讲过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文物部门只说不准拆,但始终没能解决他的问题:“我一家6口人怎么吃住?房屋崩塌若砸伤人又该找谁负责?”
新增人口需要进行分流
南宁市文物局文物科孙副科长说,兴宁路西二里的文物属于多名业主,“滕先生只是其中一个”。
孙副科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座建筑在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后,并不改变原有的产权关系,只是对其使用权做出一定限制:“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58号部分居民未经审批擅自拆除文物建筑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他表示,当务之急是保护好现场,避免进一步破坏,尽快追回文物建筑被拆除后运出去的砖木材料。目前,文物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深入调查,但部分当事人并不配合,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孙副科长证实,2009年确实收到滕先生危房改造的申请,依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告知他文物建筑不能拆除,只能维修,并且帮滕先生免费设计了维修方案,但滕先生表示不愿意自己出钱维修。
在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是否需要征求屋主的同意呢?对此,孙称“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按照规定,不可移动文物首先由文物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然后筛选其中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大的,经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市(县)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进一步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是一种社会管理职权,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法律并不要求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取得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对于滕先生效仿62号邻居“先斩后奏”的行为,孙副科长解释说,62号的拆建发生在2003年。2004年发现时,该处房屋已完成拆建。文物部门经过调查,发现组织实施拆建的是南宁市某房产部门,属于典型的法人违法现象。随后,文物主管部门向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该单位认识到错误,承诺以后片区改造时按原貌重建。
孙说,南宁市有不少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归个人所有,有限的建筑空间无法容纳不断增长的人口。新增人口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到别处购置房产的情况下,往往考虑“拆旧建新”,导致类似的破坏文物的事件不断发生。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单靠文物执法是做不到的,各级政府应考虑出台文物保护工作配套政策,为生活在文物建筑里的新增人口提供出路,进行分流。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