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埋藏区施工前先“考古”

记者昨天获悉,《扬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将实施考古前置制度,文物埋藏区施工前先“考古”。
如何保护重大文化遗产? 建立专家库实行咨询制度
办法规定,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文物区施工有何要求? 相关范围内实施考古前置
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民间收藏如何引导? 支持鼓励合法民间文物收藏
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怎样推进文化遗产保护? 履行传承义务享资金扶持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考古前置”三类区域
1.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2.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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