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远:迁建文物怎可如此随意
“危房”、“落架大修”并非文物拆除重建的理由。
近日,媒体报道有800多年历史的广州沥滘村将整体改造,没有列入文保单位的古民居面临拆除,而部分明清宗祠或将被“保护性迁建”。也就在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文广新局回应蒋介石“重庆行营”的施工是“落架大修”,“合理合法”。
近期频繁出现的“保护性拆除”、“保护性迁建”,不断引起舆论质疑,这真的是合理合法?
蒋介石“重庆行营”的施工,工程方案为“迁建保护,将文物建筑迁移”。根据《文物保护法》,“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重庆行营作为省级文物,只是“通过重庆市文物局审批”,涉嫌违法。
对于广州的宗祠和古民居,虽然目前还不是文保单位,但当地完全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入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
事实上,哪怕是出于保护目的,迁移文物也要特别慎重。“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国际公认的《威尼斯宪章》指出,“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规定,“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
据此观察,重庆行营和广州沥滘村的“保护性迁建”,毫无依据。那么,以“危房”、“落架大修”的理由实施拆建,是否合理合法呢?
“危房”并非拆除重建的理由。文物的危房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建筑物。包括宋代应县木塔在内的很多文物建筑都存在危房的隐患,完全可以通过加固的技术手段解危排险。
而且,“落架大修”只适合于木结构的建筑,许多近现代建筑是砖混结构建筑,如果拆掉,就不可能恢复原状。根据木结构古建筑维护与加固的国家标准,“落架大修”专指当木构架中主要承重构件残损,有待彻底整修或更换时,先将木构架局部或全部拆落,修配后再按原状安装的维修方法。而重庆文物部门竟将“落架大修”的前提“木构架”篡改为“建筑构架”,分明有鱼目混珠之嫌。
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保护性拆除”、“保护性迁移”,国家文物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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