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2月1日起施行

1月19日上午,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召开《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修订颁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该《办法》的修订和颁布,历时近10年,数十次修改、完善,这期间,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文物局、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同志们,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
青海,雄踞“世界屋脊”,是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交汇处,又是黄河、长江这两条中华民族母亲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自然条件,造就了青海悠久的历史。据第三次文物普查最新统计,全省已发现各个时期人类活动的各类遗迹(文物点)641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3处,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69处;全省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历史文化名村2个;全省有省级博物馆3座,州、地、市级博物馆5座,县(市)级博物馆8座,临时文物陈列室近10座,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寺院和民营博物馆、陈列室近20座;全省现有各类国有馆藏文物16万余件,正式确定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就有2387件。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文物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省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全省文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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