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单位让步商业 玉皇殿变身咖啡店
古建筑如何保护与发展,一直是现代社会关注的话题。从星巴克进驻故宫,到南长街改造中矮脚楼变身星巴克,每一次古建筑的改建利用都会引发争议。近日,崇安寺的玉皇殿变成了咖啡屋,再次引起了网友对于文物开放与保护的讨论,到底怎样开发才是对文物的尊重与合理开发?
问题:玉皇殿变身咖啡店

玉皇殿改造成了咖啡店 目前已经对外营业
“玉皇殿也沦陷了!”10月9日,网友在东林书院论坛发帖称崇安寺的玉皇殿改成了咖啡店了,并上传了玉皇殿正在装修的照片。当天中午,记者来到崇安寺玉皇殿看到,装修一新的咖啡店已经开业了,走进去还能闻到浓重的装修味道,据店员介绍,咖啡店开业不久。咖啡店正门上方是“玉皇殿”的横匾,下面是“espressomente”的英文招牌,殿内顶端换上了时尚的吊顶,殿外地平台上三三两两放着桌椅和遮阳伞,十分休闲,除了咖啡店外,玉皇殿的其他几个厢房也分别另作他用了,有的成了珠宝店,有的成了园林卡的售卖点。除了建筑的外墙上订着铜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已看不出建筑物本身的作用了。
据了解,洞虚宫玉皇殿,是无锡早期道教宫观,梁大同二年(536)始建于邑东乡胶山,后来荒废了;大约在宋大中祥符三年(1010) 迁建城中崇安寺左侧,易名为洞虚宫。宋时、元明间及万历中,玉皇三度焚毁,三度重建,规模有所增益。到了清咸丰十年(1860)再遭兵毁,全宫毁废。同治十三年(1874)重建三清、灵宫、火神、雷尊(即瞎子阿炳故居)、长生和祖师六殿。光绪二年(1876)道士秦瑞芳募建玉皇殿,位置在如今的公园路16号。大殿坐 北朝南,雄峙高耸;四角各建对称观舍,前后两舍间留出天井;合计建筑面积 250平方米。1984年纳入城中公园范围,全面翻修。
据老无锡介绍,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玉皇殿曾一度成为无锡市“少年之家”(少年宫的前身);文革期间,“玉皇殿”又成了堆放“破四旧”时被查抄来的物品的仓库;七十年代,它又成了无锡市“文物商店”的所在地。在崇安寺第一次拆建改造时,旧时的“玉皇殿”也被悄然“移位”,并长期被商家租用,所幸的是,重建后的“玉皇殿”虽规模不如从前,但却风采依旧。1986年7月,无锡市人民政府将玉皇殿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在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改建后的崇安寺,网友们一直觉得遗憾,“崇安寺大规模改造后,集佛教、道教、儒教于一体的崇安寺,难觅古刹的踪影,也嗅不到丝毫有关上述名´教´的气息,具有一千多年历史的崇安寺内仅有的玉皇殿一宗教殿堂,但一直被挪作他用,如今又开发成了咖啡店,商业味太浓了”。
回应:玉皇殿的开发属于合理利用
崇安寺的改造始于2003年。崇安城投公司党委书记王飙告诉记者,崇安寺的改造中一直注重体现其社会效益,一期工程完工后,扶持了皇亭小吃、功德林等老字号名店,尤其是修缮了阿炳纪念馆、图书馆钟楼、玉皇殿,组建了二泉映月艺术团、崇安历史文献馆、天韵书社等富含文化气息的载体。崇安寺二期在2009年1月份开始启动建设,崇安寺二期工程景观建设充分打响了“书圣”王羲之的文化品牌,与一期打造的“乐圣”阿炳文化品牌交相辉映。
“崇安寺地处市中心,寸土寸金,然而在改造中为文保单位做出很大让步。”据王书记介绍,目前崇安寺内有一个国宝单位(阿炳故居),两个省保单位(公花园和钟楼),“改造中尽量发挥文保单位的社会效益,如阿炳故居在改造中重点打造品牌效益,公花园、钟楼也在改造中为民所用,钟楼曾一度开发为会所,如今我们把它收回,成立了展览馆,同时还对外举办一些展览。玉皇殿部分厢房则成为了旅游服务点,为市民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必须考虑整个改造所能够带来的收益,如果花了钱改造却没有产生有形或无形的回报,这样的改造即便是把所有遗产一个不漏地保留下来,也是得不偿失的。如今玉皇殿已经没有香火存在,一直空着也是浪费, “国家对于文保单位是允许开发利用的,在开发中只要遵循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好修缮、保护,适当商业开发是可以的”。因此,崇安城投公司党委书记王飙认为玉皇殿这种带有休闲,服务型的开发就属于一种合理的开发利用。
困局:“合理利用”无具体标准
古建筑开发利用引发争议的报道,不是一次两次,然而到底怎样开发才是对文物的尊重与合理开发?文保专家告诉记者,这是一个困局。因为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只规定对文物古建要“合理利用”,但对于“合理利用”却没有具体标准。
“对文物古建的‘合理利用’,本来是文物保护理念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走了样。”一些专家们认为,为尽快获得利益,很多地方在建别墅、开餐馆及会所,将公共文化资源变成了私人经营场所,留下了诸如明火控制不严、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表示,文物古建变身别墅、餐馆,暴露了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现实矛盾,“从目前状况看,利用有些过度,而管理明显滞后”。
链接:
国家文物局日前颁布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期推动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性活动。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以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规定》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宗旨、范畴和主体等。《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但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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