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物保护将有新规以商养文

本报记者 谢健伟摄
制图:蔡华伟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很多文物保护单位湮没在都市里,有的破旧不堪,有的大门紧锁,有的被其他建筑侵占。文物单位如何保护、如何利用,“以商养文”是否能做到两全?
针对社会发展中遇到的这些新问题,广西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重新进行修订。目前,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实地走访了南宁两家文保单位,对那里“以商养文”的现状一探究竟。
故居里面藏菜馆
位于南宁市明德街的黄旭初故居是南宁市文物保护单位,这栋中西结合的三层建筑,里面藏着一家私房菜馆,但是整体面貌保存完好。
爬满了绿色植物的故居主楼为砖木结构三层楼房,保持了原有建筑特色,院子两旁是吃饭的包厢。整个故居清爽干净,古色古香,装帧好的黄旭初的历史照片悬挂在各个包厢。房间的内部结构没有进行改变,但是摆上了供客人吃饭的桌椅。
据负责管理旭园的谢先生介绍,2005年,他接手时故居很破败,楼梯都塌了,有些房间甚至墙壁都倒了,屋顶多处开“天窗”。那时,很多乱搭乱建的民房遍布。谢先生说,修缮故居总共花费超过200万元,仅垃圾清理费就花了2万元。
记者看到,在旭园私房菜馆里,保护文物的责任书挂在墙上的显著位置。据谢先生介绍,他们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还要负责维护和修缮故居。他们会在营业额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故居的修缮费用。“文物的修缮很考究,需要找专人来做,这笔费用可不小。”谢先生说。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南宁一些名人故居管理不当,保护资金缺乏,于是政府便利用一些民间富余资金对文物进行开发与利用。因此,在对故居进行修缮后,出资方就用“以商养文”的方式来经营。
“以商养文”的方式会不会破坏旧居?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物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旧址联姻电信商
与黄旭初故居一墙之隔的,是南宁市的另一个文物保护单位邕宁电报局旧址。该旧址“中式屋顶、法式墙身”,中西结合的建筑风格清晰可见。
邕宁电报局旧址墙上的简介牌显示,南宁市政府于2004年5月开始对其进行抢救维修,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对其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如今,经过精心修缮,该旧址成了广西电信博物馆,让邕宁电报局昔日风采重现,成为了南宁的一大旅游景点。
广西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的,应当制定景点文物保护措施。经营者应当负责所利用文物的保养、维护,并从经营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这不仅对利用文物是否能够作为旅游景点开发给出明确答案,也为今后处于景点内的文物保护提供了另一道保障。比如,今后文物的修缮和维护问题明确到责任单位,保证解决文物保护的问题。
若出现保护不力的情况,记者看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明确的条款: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未履行保养、维护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参观游览场所”的规定,谢先生建议,在对文物的利用方面,范围可以适当拓宽一些,在保证免费开放的同时,允许出资方在不破坏文物的基础上适当经营,以便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文保单位的后续维修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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