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华背后:“违建”侵夺中国古代城市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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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局部 作者/供图

  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是学术界近年来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研究成果涉及行政、经济、治安、人口、环境等。违章建筑作为中国古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学界对其探讨仍相对零散,不够系统,有必要进行分析。

 

  古代违章建筑有三种类型

 

  中国古代城市违章建筑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超越等级、逾制造舍。按所有者的不同等级,古代城市建筑有着不同的形制规模。《礼记》规定:“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对不同爵位宅基地的面积,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唐宋《营缮令》对不同品级官员的舍屋规制也有明确限定。明清时期,对不同等级居民宅舍的规定更加具体。即便如此,仍有超越等级、逾制造舍的现象发生。东汉时,中常侍赵忠的宅舍逾制,“奏没入之”。唐代,著名边帅马璘“在京师治第舍,尤为宏侈”,被德宗下诏拆毁。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富裕商人,宅舍逾制现象愈发普遍。

 

  第二种是侵占街道、私自搭建。《唐律疏议》、《宋刑统》均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明清法律规定,侵占街道盖造房屋者,杖六十。尽管有上述禁令,但侵街现象仍无法禁绝。唐宣宗时,宫苑使韦让在长安侵街造舍九间,后被拆毁。宋太祖则因道路狭窄,“撤侵街民舍益之”。侵街谋利者之中,有很多权贵豪族,致使清理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为了增加军费收入,宋神宗开征“侵街钱”,宋徽宗征收“侵街房廊钱”,无疑默认了侵街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种是私造偏铺、乱起楼阁。实行里坊制的古代城市,商品交易等市场活动被限制在规定的市内进行。随着市场交易活动渐趋繁盛,市内店铺为扩大经营空间,逐渐出现私造偏铺、乱起楼阁等情况。唐中宗景龙元年(707),“敕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唐代宗时期,又规定:“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楼阁临市(视)人家,勒百日内毁拆。”这一规定当有保护他人隐私、维护社会治安层面的考虑。

 

      违章建筑不利于城市管理

 

  中国古代城市违章建筑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违反等级秩序,影响社会风气。宅舍是中国古代礼仪等级秩序的重要载体与符号。逾越等级,建宅造舍,无疑违反了当时的礼仪规范。逾制造舍还往往与奢侈骄逸、攀比效仿之风相连,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尤其是权贵集中的京城,逾制现象严重,不仅影响京城社会秩序,而且还会影响天下风俗。

 

  其次,破坏城市形象,引发交通、火灾、疾病等隐患。违章建筑侵占街道,不仅有碍市容市貌,而且导致街道变窄,影响城市交通。后周时期,因居民侵街造舍,都城大梁的街衢“通大车者盖寡”。南宋临安城内民居“接栋连檐,寸尺无空”,以致“街道狭小,不堪其行”。侵街违建还会影响城市卫生,带来火灾、疾病等隐患。后周世宗规划大梁城时就认为:“近建都城,人物喧阗,闾巷隘陿,雨雪则有泥泞之患,风旱则有火烛之忧,每遇炎蒸,易生疫疾。”北宋都城开封、南宋都城临安火灾频繁,原因之一便是侵街造舍导致街衢拥挤,屋宇紧邻。南宋时,明州城内的居民 “甚至梁水而楹,跨衢而宇……绍定元年正月,东北厢火,救焚者束手无措”。

 

  最后,影响社会治安。违章建筑属于私自乱建,难于管理,容易引发城市治安问题。唐文宗时,负责京城治安的左右巡使认为,部分屋舍随意向街开门,导致“街司巡检,人力难周,亦令奸盗之徒,易为逃匿”。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违章建筑还容易引发百姓纠纷。后唐明宗时,“诸厢界内,多有人户侵占官街及坊曲内田地,盖造舍屋,又不经官中判押凭据,厢界不敢悬便止绝,切恐久后别有人户,更于街坊占射,转有侵占,不惟窄狭,兼恐久后别有人户,及致人户争竞”。

 

      宋代处理方式更加灵活多元

 

  违章建筑给古代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历代皆严令禁止,已建成者,则大都予以拆毁。有的违章建筑被没入官府,为朝廷所用。唐德宗时,马璘的宅第被拆毁,其家园没入官司,用于公卿赐宴。权相元载的宅第被拆毁后,“充修百司廨宇”。

 

  随着城市的发展,统治者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也有所转变。五代时,后周世宗允许京城内街道两边居民,各自占有街道宽度十分之一的面积,用来种树、掘井、修盖凉棚。这不仅考虑到了城市居民对空间的利用诉求,而且有利于绿化,可谓一举两得。

 

  入宋以后,城市管理从封闭的坊市制转向开放的街市制。在维护城市秩序、拆除违章建筑时,宋代的处理方式更加灵活多元。首先,皇帝出行,不再禁街,并缩减随从仪仗的规模,以适应渐趋变窄的街道,“士庶观者,率随扈从之人,夹道驰走”。其次,向街开门、沿街置铺,不再被视为违章建筑。宋仁宗景祐年间,下诏规定:“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换言之,邸店楼阁临街市者不受此限制,这相当于对侵街现象的默许。再次,区别对待违章建筑。一方面,涉及普通百姓者,拆除时相对谨慎,不仅考虑到季节气候、劳扰百姓等因素,还会给予相对宽裕的时间期限。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下诏:“前诏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方属严冬,宜俟春月。”仁宗天圣二年(1024),拆除“京师民居侵占街衢者,令开封府榜示,限一岁,依元立表木毁拆”。对权贵豪族等的侵街行为,则处理严急。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八作使段仁诲修天驷监,“侵景阳门街,上怒,令毁之,仁诲决杖。”《宋史·王博文传》载:“都城豪右邸舍侵通衢,博文制表木按籍,命左右判官分撤之,月余毕。”

 

  在中国古代城市违章建筑中,超越等级、逾制造舍,存在于各个朝代,另外两种类型集中出现于唐宋及其后的城市中。唐宋时期城市违章建筑的集中出现,不仅与城市人口增长引发的城市空间资源紧张有关,也与唐宋之际城市空间结构变迁和城市社会演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思想的历史变迁。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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