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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文化部发文时间:1951-5-7生效日期:1951-5-7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保护、管理各地方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并为征集用在各地的珍贵文物、图书、革命遗物的便利,各省、市得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各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由该省、市人民政府的文教机构和民政机构会同组织之。以该二机构的负责人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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