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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古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采掘古物以中央或省市直辖之学术机关为限(以下简称学术机关)。 第三条 凡学术机关欲采掘古物以供学术上之研究时须填具采取古物声请事项表向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声请核准备案转请内政教育两部会同发给采取执照后行之。 前项采取古物声请事项表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格式由声请机关请领填用。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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