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国二十四年二月呈奉国府令准备案
第一条 本细则依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第十条制定之
第二条 办事处事务之处理除组织通则已有规定者外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办事处职员之任免均由本会行之
第四条 关于日常事务办事处得以主任名义对外行文但重要事务须呈由本会行之
第五条 办事处之职员应遵从主任之命分别处理执掌内所管职务
第六条 办事处职员所办事件应随到随办不得延搁但有特殊情形不能即办经主任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第八条 办事处一切经费由主任按月编造支付预算书呈由本会核定后动用
第九条 办事处出纳帐目应于每日结算一次每月月底总结一次呈报本会
第十条 办事处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处离处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办公时间不得延见宾客但因公接洽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办事处各职员之勤惰由主任随时考核呈报本会分别奖惩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会随时修正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