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是指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革命旧址和纪念性建筑物。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当中,文物建筑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2001年6月25日国务院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省有18项,其中属文物建筑的14项,占77.8 % 。珠海市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占61.1 %〔1〕。肇庆市的国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当中,文物建筑占60.9 %〔2〕。各地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待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大体情况亦如是。可见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的任务十分繁重。笔者所知有不少成功实例,亦存在相当严重的情况,如文物建筑修缮后改变了原状,保护、利用随意而为。为此,本文拟对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文物建筑历代实物留存量”这个概念及其量化问题,就教于大家。
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依据与科学依据
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的依据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法律,二是科学。依法、科学地结合实际保护和利用就是对的;反之,凭主观想法随意而为则是错的。
我国的法律是体现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导向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政府依法治国,人人依法办事。对文物建筑,也应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保护和利用,以利工作规范与有序发展,使在协调关系、处理矛盾、防止破坏时有公正、统一的准绳。
我国现行文物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部分。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这是文物保护与制定各项文物法规的根本依据。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最基本的大法。对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文物建筑的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分级公布办法、保护办法、基本原则、利用方式等都有规定。其他法律也有涉及文物保护的,如刑法、海关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地方性文物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保护文物法律,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如一些地方性文物管理办法。
文物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历次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和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
文物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由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颁发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等。
多年来,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是行之有效的。现在正依法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工作,将使其更明确、更严格,而不是相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新法以前,仍须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文物是全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因此保护文物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与义务,并形成了一系列相应的公约等法律文件。如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这一公约。这样我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单的项目都应遵守公约,准备申报项目也要按公约要求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我们不但要熟悉和遵守文物保护国内法,也要懂得与遵守相应的国际法。
同时,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法律是国家把有关科学技术思想、有关社会人群与个人的利益调节的科学理论高度概括而成的规则,科学则是体现这些规则的学术原理与正确操作的方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专业技术性,涉及建筑、文物、历史、考古、民俗、民族、美术、化学、物理、地质、园林、环保等学科。我们修缮文物建筑,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医治建筑病害,确保安全,延长寿命,同时最大限度地保存与展示原有的历史、科学、艺术的价值。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建筑特点,并汲取相关国际组织和古迹保护专家们形成的多个国际文献表达的共识,如《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佛罗伦萨宪章》、《华盛顿宪章》等,文物建筑的保养、修缮,应当遵循最低限度干与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可逆性原则和与环境统一原则〔3〕。
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就是尽量避免大拆大改。能小修的不大修,能不落架的不落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存原构件。可以采用,但不滥用新技术、新材料。只做能够保证文物安全,延长文物寿命的最低限度工作。对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建筑工艺技术做到“四保存”。
可识别性原则或称历史可读性原则,就是要保存文物本身的历史,它的有历史意义的添加、缺失、改变都不能随意弃换,不能损害文物本身携带的历史信息的完整性。有条件、有科学依据的修复是允许的,仅凭臆测的必须停止。更换或复原部分与整体和谐而有所区别,有现代标记,不以假乱真。
可逆性原则,就是要求那些为了利用、加固或修复而添加于文物身上的东西,都应该可以撤销,而且这种撤销不致损害文物本身。
与环境统一原则,就是尽可能保持原地、原位、原貌,保护周围一定规模的环境。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不能与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因不移动不能确保安全,或因国家或国际的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确有必要,否则不得搬迁。对文物的保护性设施,需与文物及环境协调。
国际的指导性原则和理论要与本国实际相结合,而且要特别强调保存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建筑特色的重要性。中国文物学会会长、古建筑专家罗哲文近年来一再提出建立有东方特色、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科学体系的意见,极具真知灼见〔4〕。如西方强调石构遗址残存建筑和构件实行现状保存;而东方木构建筑最忌雨水浸淋和干湿变化,残缺的屋顶和木构件需要修好,以免进一步损坏与倒塌。发掘后的遗址,可以覆盖保护,并在其上复制一个与地下遗址相同的复制品,既解决保护问题,又满足参观需要。对可识别性原则专家中也有不同意见的讨论。西方有一种新旧构件对比强烈的处理手法不合中国国情,但如难以区分也会混淆视线,误导后人。还是以“粗看不刺眼,细看有区别”为好。
离开法律与科学,保护与利用的多个环节上会出问题,发生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使用性破坏。如管理上无科学规划或不依照实施,周围宾馆、酒楼、新建筑多了、高了,景观退化,环境污染,发生建设性破坏。修缮中,不懂或漠视时代差别,明式建筑修成清式建筑,月梁变直梁;不辨地区差别,岭南建筑修成苏式建筑,屋角翘得高高,便导致保护性破坏。
使用中也会发生破坏。在此,笔者提出一个“使用性破坏”的概念。如过量接纳观众,又未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结果损坏文物或同时发生观众安全事故;在文物建筑中陈列布展却随意打洞、拆墙、改建;因管理、服务之需增建、改建影响主体等都属此范围。也有不易一下子感觉到的,如日常手摸脚踩,使砖石磨损、变黑,大量观众所呼出二氧化碳转化成碳酸,腐蚀文物,使之变色、褪色等。因为使用性破坏比之外来破坏容易发生,却不易觉察,而且长期起作用,实际上尤需警惕。重科学,重法规,自律与有效监督、严格管理相结合,可以防止与减弱使用性破坏。
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建筑与各类文物一样,其价值存在于原状之中。不改变文物原状,核心就是保持历史真实性。但原状的保持往往遇到许多问题。
什么是文物建筑的原状?文物建筑的原状就是始建时的状况。经过重建的则是重建时的状况,因为重建后的造型、尺度、材质都会有改变,甚至全部不同,始建时的面貌只是它的历史而不是实况。如六榕寺花塔〔图1〕。梁大同三年(537年)始建时是座木塔,名舍利塔。宋初毁于火,始建时的塔身原状除唐代王勃《宝庄严寺舍利塔记》中有几句描述外己不可知。现在它的原状,主要是指宋代端拱二年(989年)在此重建千佛塔的原状,己建成一座砖塔,造型、尺度、材质都不同于以前的木塔。但情况往往是更复杂的。因为文物建筑与单件的陶瓷、铜器、玉器不同,是大体量、多构件组合的文物,它外受风吹雨打日晒,内有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更勿论天灾人祸,所以若干年会重修一次。重修时局部更换构件、加固处理是常有的。如六榕寺花塔,青砖塔身是宋代的,刹柱是元代千佛铜柱,腰檐在清代维修时收窄,木栏杆在民国时改或铁栏栅,是1979年仿古式重新设计制安的,等等。重修时就会发生改变形制的情况。一般来说,古建筑的瓦面翻盖更换最常见,其次是隔扇,然后是梁架。石柱础、石墙脚保留下来的则较多。
所以全面的解释,文物建筑原状,“系指始建时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5〕。” 视不同文物建筑的具体情况而有具体的内容。
“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与“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与保存现状的原则”是一致的。前者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后者见诸1961年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肇庆梅庵前后檐的柱头铺作、补间铺作,斗底刻皿板,屋面坡度平缓,出檐深,柱高不逾间之广,并有月梁、叉手、托脚、生起、普柏枋下施阑额等做法,仍为宋制。但如果全部要求恢复北宋始建时歇山顶原状,根据不足。所以肇庆市在1977年对梅庵落架修缮时,有科学依据的,如斗拱、阑额、普柏枋等,按宋代形制修缮复原;没有充分复原依据的,按清代留下来的硬山顶现状修缮。文物建筑的修缮,操作上采用这种“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办法,是科学的、符合法规的。
需要注意,历次修缮留下来的痕迹,其中有的是很有价值的,本来就不应当抹去。如广州光孝寺伽蓝殿现存有几式柱础,既有明弘治七年(1494年)重新鼎建时30cm高的红砂岩覆盘柱础,也保留着在明代红砂岩覆盘柱础上清初以10至18cm圆鼓形花岗岩加高的复合柱础,还有清代中期整块花岗岩石凿成而形式仿照上述复合式的柱础〔图2〕。一殿三式石柱础并存,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广东石柱础逐渐趋向加高的过程,对岭南建筑史来说是很宝贵的实物资料。它们对伽蓝殿的安全及外观并无影响。希望日后修缮时保持好现状,切勿机械地来一个统一,全部按明代柱础式样恢复,无意间把宝贵的实物资料去掉。
历次修缮的遗痕应否除去,主要考虑两条:一是遗痕不合理或价值甚少,而除去后显示出来的东西价值甚大,并有确凿的根据,去掉后可使文物建筑整体更合理而无损完整与安全;二是对该恢复的原状掌握了可靠而且充分的资料。二者俱备可以恢复原状。反之,有一定价值,宜保持现状。只要无碍文物建筑的安全、观赏与功能的发挥,保存现状是可取的,而且可以节约资源,把有限的修缮费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文物修缮的认识误区
遗憾的是,省内有的文物修缮工程水平不高,有时甚至使人目不忍睹。不如去看未有动过的古建筑,因为那怕残破一点,有种种历史信息可考,完全可以修得好。动过而修坏了的,既白花了冤枉钱,又不合规制,最大的损失是被拆改后,失去了赖以考证的历史信息,恐怕再也无法准确修复了。
笔者所见归纳起来,文物修缮存在5大认识误区:
1、片面追求美观。如一些地方维修祠堂、庙宇,以为黄色琉璃瓦最为华丽、高贵、与众不同,把原先的碌筒瓦面或绿色琉璃瓦面改成黄色琉璃瓦面。殊不知这是大错的,违反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封建社会里,黄色琉璃瓦面,除了皇宫,只有孔庙、佛殿才能用,老百姓用了要砍头的,祠堂、民居决不会胡乱施用。有的就因此弄巧反拙,评不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也有时会以为古建筑某一部分不够漂亮,参考别处或别出心裁设计,把福建的石雕龙柱用到广东庙宇檐柱,苏式翘角套上广东亭顶,有意变一下。其实民间建筑自有神韵,不必东施效颦。山水豆腐与鲍参翅肚各领风骚,用错了反而是笑话。或以为,古人修缮古建筑都不守古法,都会有所改动。今天我们也可以改。殊不知,古人修缮古建筑时并不作为文物看待,只作为一个应用之物,最重要的是不逾封建规制,然后要讲究风水,美观实用。我们今天修文物建筑应比古人严谨、高明,依法地、科学地办事,决不能带主观随意性,要克制创作的冲动,自我表现的欲望。有若无,修旧如旧,才是高境界。
2、片面追求完备。如一见壁画略有残损,就全幅重画,多改变了原先的画风。其实宁可模糊一点,也比重画好。模糊一点,还是清代壁画。全幅重画,成了现代壁画,没有文物价值,与文物建筑整体上也不协调。灰塑、木雕之类艺术装饰,乃至局部构件也是如此。有足够根据,能修复的,小心加以局部修复。根据不足的,宁可空缺,不要新做。这里需要转变十全十美的观念,接受残缺美,宁缺勿滥。就像手臂残缺的女神维纳斯石像与缺失兵器的秦兵马俑还是很美的。但原貌如何谁也不知道或不全知道,没必要去接上手臂或补上兵器。留下想象的空间更为明智。又如修古塔不分类型,看见人有栏杆我也加栏杆,其实这里是从壁内设梯登塔不需栏杆的;修祠堂前的水塘,见别处有石基我也砌石基,其实本来是没有的;还有把墓手加上望柱变成栏杆的,这都是进入了片面追求完备的误区,或者用句成语就是画蛇添足。
3、盲目追求时尚。一些地方修古庙、祠堂,见到墙壁、地板残破了,嫌用传统材料不时髦,不高档,干脆用灰色条砖贴墙,用耐磨抛光地砖或抛光石板漫地。大多用意是把文物修得好一些,追追时款。其实却修坏了,不知道文物维修要“修旧如旧”,最忌“焕然一新”。用新材料、新工艺一包装,掩盖了历史原状,反而不象文物了。原状没变化,才见真功夫。
4、片面追求彻底。担心修得不彻底,留下后患,动辄大修,轻易落架,随意更换构件。这样每修一次,文物建筑的砖瓦木石都要换掉很大的一部分,修缮前后的工艺手法也不尽相同。我们要意识到,每次修缮既是在保护,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在损耗文物建筑旧有实物留存的数量,有负面作用。我们能不能尽可能地发挥积极作用,尽可能地减少负面作用呢?所以就有能小修的不大修,能不落架的不落架的要求。并且,原有构件能不换的不要换。修补处理后能继续用的坚决不要换。
又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在整理文物建筑室内外环境时,把破烂点的东西一扫而光。如广州越秀区五仙观整理环境本是好事,使主体更突出,改变脏乱环境,也有利防火安全。但却没考证清楚,把西斋全部拆光,残存的古建筑物也拆掉,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了。这种情况,往往在新接管单位或新接管地段初期工作中容易发生。
5、企求一劳永逸。常有把木结构部分改成钢筋混凝土的,以为一劳永逸,省得每次修缮要去找木料。殊不知大错:一是把原有木构件丢弃了,二是钢筋混凝土性能、质感不一样,三是相邻衔接部位要改造来迁就它,也变了样。这比随意落架、拆换构件更为严重,从法式、结构、材质到工艺都改变了原状,导致文物价值大为降低。有的就是因此评不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是中国传统建筑的主流,风格独特,具有防震性能好、容易拆换维修等种种优点,改成钢筋混凝土,这些优点基本就没有了。丢掉民族特点多可惜。
而且并没有一劳永逸。岭南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出现不过百年左右,从文物保护长期性的角度来看,其实还未通过时间考验呢!镇海楼1928年室内木楼梯改钢筋混凝土,60年后钢筋生锈,水泥爆裂要翻修。六榕寺花塔,1933年把檐下木榱题改钢筋混凝土,40年后钢筋生锈,水泥爆裂一块块从高空掉下,不得不翻修。何来一劳永逸?而宋代梅庵大殿、元代德庆学宫大成殿,许多木构件保存至今。可见在岭南,保养得当,木材也很耐用。木构梁架拆装是可逆的,容易拆换维修,实际保存时间可以很长。钢筋混凝土梁架年限一到就难以局部拆换维修,大抵要全拆了,或者要花更大功夫去探伤检测,再研究用什么高科技方法来处理,这不是比不上木结构吗?
好的例子,如广州农讲所旧址课堂(即番禺学宫大成殿)金柱柱心废烂了,没有全换,把柱心处理好,以外壳为模子,灌进水泥后照旧用以承重。从1965年修缮处理到如今仍然屹立不动,而木质的外壳又保存了原来的形制与质感,是成功的例子。今天这类修缮处理的办法就更多了。相对的,如广州光孝寺大殿,木质金柱改换为钢筋混凝土柱,始终感觉失实,现在又考虑把水泥的金柱打掉,换回木柱子了。所以把木结构改成钢筋混凝土是不可取的。
陷入上述认识误区的原因,往往源于未掌握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的真谛,忽视确保历史真实性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有的地方本来缺乏文物建筑的专业人才,而主事者又主观随意、过于自信。有的地方是谁出钱谁大声,凭其喜好取舍。有的地方因维修费是大家捐的,担心修了后没变化,大家通不过。有的项目是边维修边设计,图纸不全,无大样图,由施工单位发挥。凡此种种,都是维修文物建筑的大忌,足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关注文物建筑历代实物留存量
在此,笔者建议增设一个“文物建筑历代实物留存量”的概念。就是对文物建筑中现存历代实物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的表述与分析。
首先是建立这个概念。其好处是,可以促使对文物建筑的研究更深更细,弄清历次修缮引起文物建筑的变化,对文物建筑的历史、各部份保存状况和文物价值更加心中有数,便于动态评估、管理。把文物建筑历代实物的留存状况,直接联系到其年代、价值的判定。修缮工程中不会轻易拆换建筑构件,利于其文物价值的长久保持,也有助于避开认识误区。
概念建立之后,进一步是引入定量分析方法。自然科学一贯注重数据与计算,社会科学的定量分析在国际上也早已是大势所趋,在一定范畴内,如果忽视了数量分析,学术研究的价值就难以被社会承认。引入定量分析,是文物建筑定性研究的补充与发展。对文物建筑定性研究是必要的,这是根据文物建筑的内在规定性与矛盾变化进行研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依据普遍承认的建筑学原理、演绎逻辑和大量的历史事实为分析基础,依据一定的理论和经验,直接抓住主要方面,如真伪、年代、规模、特点、完残等,将同质性在数量上的差异暂时略去。但缺少定量分析的纯定性研究,往往具有概括性和较浓的思辨色彩。如果在定量基础上进行分析,对数量、程度、变化的把握将更为准确、精细,有助于更准确地定性。但对文物建筑定量分析充满困难。它不同于实验室内小量样品的分析。文物建筑体量大,构件多,逐件构件定量分析费时费钱,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故此需要把定性与定量分析两者结合运用,方能导致正确方向。
这个概念的量化方法,是把单体文物建筑的构件按制作时代大分为历代原制构件、后代仿制构件和新构件3类,再细分。如明代文物建筑,历代制作构件细分为明代构件、清代构件、民国构件,后代仿制构件细分为仿明式构件、仿清式构件、仿民国构件。其他构件是局部增、改的构件,如透光防尘的无色透明玻璃,补强加固的牵拉、支顶结构,还有那些不遵旧式随意制作的构件等。同时,依据份量大小,主次之分,把文物建筑从上到下分为几段,确定各段在全体中所占比例,如某大殿屋顶为20 %,屋身为50 %,台基为20 %,基础为10 % 。屋身因为包括最重要的梁架,还有门窗、墙壁以及其他装修、装饰等,所以比重大,其中又以梁架状况在屋身中所占份额会最大。分段比例既有一般规律可寻,又要具体分析。如某处屋身简单,而其他部分较有特色,可以把屋身比例相应调低。(文物建筑如果是一座多层楼阁或高层古塔,则分层以及把屋顶、台座、基础各作为一段,确定各段在全体中所占比例;如果是一个群体,则分别逐个单体量化分析,并着重其主体建筑)
然后把各类构件根据其体积,评估出在建筑分段中所占份额,就可算出文物建筑中各类构件留存的比例。其公式为:
某类构件留存比例=构件在该建筑段中份额×建筑分段比例
如对某大殿的分析:
1、屋顶,分段比例20 % 中:清代构件(瓦脊、板筒瓦等)占8/10即16 %,仿清式构件(碌灰筒)占2/10即4 %;
2、屋身,分段比例50 % 中:明代构件(木梁架、山墙)占7/10即35 %,仿明构件(部分梁枋斗拱)占1/10即5 %,清代构件(门窗)占1/10即5 %,其他构件(玻璃、水槽、铁件等)占1/10即5 %;
3、台基,分段比例20 % 中:明代构件(红砂岩台座)占5/10即10 %,仿清式构件(踏步)占1/10即2 %,民国构件(栏杆)占4/10即8 %;
4、基础,10 % 中:初步分析全为明代构件(块石、木桩等) 即占10 %。
把上述分析数据列表统计如下:
根据分析、统计结果,得知某大殿明代构件占到55 %,与它拥有大量明代建筑特点相符,确为明代建筑。
笔者初步以为,根据广东实际情况,一座单体建筑如明代构件占到45 %以上,可作鉴定为明代建筑的重要依据。如明代构件尚占到20 % 左右,清代构件达到30 % 以上,则是明~清代建筑的依据。清代建筑比例依据要提高,其清代构件要占到55 % 以上,其余基本为民国及其以后构件为主。达不到的为清~民国建筑,或清~近代建筑。宋、元建筑比例可略放松,宋、元构件分别占35 % 、40 % 以上,则成为确定宋代或元代建筑的重要依据。具体临界量如何确定有待进一步研讨。这里需再重复说明的是,历代实物留存比例可以成为评定文物建筑年代、价值的重要依据,但笔者意思并不是以此为唯一依据。还是要定性、定量分析结合,作综合评定。
我们还需注意,其他构件所占比例不大、不太有碍观瞻时,可以容许。如果新构件随意增加,占比例过大,则反映出文物建筑原状己有所改变,甚至己变得不伦不类了。我们就要检查是否有画蛇添足的东西,予以适当的处理。
大比例地,如80 % 以上为仿明式或仿清式构件,也不妥。超越临界量,就可能变成仿明式或仿清式建筑了。仿古构件与原装构件之价值差别,好比书画真迹与摹本之差、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之别。有此差别,意味着大打折扣,大量历史信息的丢失,文物价值降至低位,观赏价值还是有的。这类建筑有可能面临取消文物保护单位资格,或者降级处理的危险。
笔者就是有感于不久的将来,许多古建筑经过一再的修缮,古代构件一再拆换,变为仿古构件,古建筑变为仿古建筑。若只是定性分析,只有概括笼统的文字表述,如较多、较严重、基本上等,往往不够明晰,不足以引起重视。如有定量分析,看到仿古构件比例一次比一次增大,靠向临界量,容易引起警觉以至震惊,重修时自然逐件构件慎重地检查,想法修补,尽量留用古代构件,拒绝不必要的拆换。或者更进一步,在日常保养维护上多下功夫,避免构件的损坏。所以建议增设这个“文物建筑历代实物留存量”的概念,引入定量分析方法,用以延缓迈向临界量这个过程。期望观念的转变加上科技手段的运用,把这个过程的终极推到无限远的将来。让几十代以后的子孙尚可以见到文物建筑相当多的原始实物,对其进行观赏、研究、利用,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我们今天就要尊重与维护子孙后代的权利。这就是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今天就要致力于文物的科学的保护与利用,确保可持续发展。
在操作上,可以由文物建筑专家与熟悉情况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会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查阅“四有”档案资料等中有关的图纸、史籍、志书、族谱、调查记录、研究文章、工程记录、各种资料以及考察建筑上有关碑记、题刻内容,对其历史沿革,始建、重建、重修的时间、项目、实况有尽可能多的了解;然后到现场分析,细致地逐个部份考证研究,不拔高不压低,合理评估,做好记录,认真统计;计算结果经复核、比较、分析后,参与评估人员签名确认,把统计表连同评估计算过程纪录归档保存。日后发现有疏漏之处,另作分析评估记录,签名确认,一并保存。经过新的修缮工程或使用若干年之后,亦另作分析记录,签名确认后保存,使前后变化之比较有所依据。定性、定量分析的过程,就是学术研究的过程,培养人才的过程,保护文物工作的过程。花一点时间是值得的。如结合文物建筑的测绘、勘察与修缮设计、施工、检查、验收过程进行,更可事半功倍。
可持续发展的广阔前景
我们主张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与“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探索、创新、搞活,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下面是一些思路:
1、科学研究应当先行并贯串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全过程。包括对建筑实物的研究,理论的研究,历史沿革的研究,相关人物和事件的研究,周围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研究,深入发掘文物建筑的内涵,抓准自身特色,由此拓展利用的基础。保护与利用应有全面的长短结合的规划,而不是见步行步。重大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经过专家论证,以完善方案,避免发生严重的失误,争取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
2、确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当前要着重防止对文物过度开发与错位开发。在观众不多时,广为宣传,多方招徕是需要的。观众日趋增加时,或预见某个展览或某节、某日可能观众大量涌到时,需考虑参观线路的瓶颈地段观众最大安全流量。限量接待,分时段接待。配套服务设施是需要的,但缆车、大宾馆、大酒店等要统筹规划,建在离开文物景点较远之处。防止污染环境与景观退化。务求良性循环,避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坏了名声,出现恶性循环。如果寺庙连同周围山林一起规划保护,村落连同居民及周围山水田园一起构成生态博物馆,内涵更丰富,形式更生动,并且符合人们动极思静,忙里偷闲,怀旧探幽,回归自然,寻求平衡的心态。
3、做好文物与旅游相结合的文章。旅游业可以为文物单位提供大量而相对稳定的中外观众来源,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文物单位可以为旅游业提供生动丰富而文化含量高的游览内容,提高旅游事业的档次。互有需求,互补互利。不是单向的需要,一方服务于另一方。2001年,经历经济不景气与“9.11”事件后,世界旅游人数仅比前年减少0.6 % ,显示旅游是一个有耐力而稳定的经济行业。东亚则增长了5 % 。以中国为旅游目的地人数3320万人,居世界第5位,仅在法国(7650万人)、西班牙(4950万人)、美国(4550万人)、意大利(3900万人)之后〔6〕。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增长,经济全球化中来华旅游越趋兴旺,文物与旅游合作大有发展前景。方式也是多样的,可以与旅游部门及各公司多沟通,把文物点纳入其行程表中,也可以由文化部门自办旅游公司。后者因文博单位人员对历史文化认识比较深入,介绍准确,因人施讲;又直接掌握文物资源,提取珍品、使用设施便利,有自己优势。又可自主规划路线,让一些本不应被忽略的文物点也得到重视。
4、发挥创造性,开阔思路,多方发展。讲文物利用,不限于与旅游结合,也可以与教育结合,与成人的终身教育结合,特别是与青少年教育结合。如以文物建筑为依托,开展辅导教学,放映电影、录像,组织故事会、夏令营、军事训练、历史文化之旅和多种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可以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如成为社区成员休闲活动之所,为社区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学习班,举办以社区成员为对象的展览,免费供社区老年人参观、活动,让热心而具文化素质的老年人当义工发挥余热。可以与文化交流结合,与统战工作结合。如广东、江苏、上海的有关单位联合赴台湾办孙中山史迹图片展,效果良好。黄埔军校旧址在对台宣传、联结海内外黄埔同学方面十分起作用。还可与政治宣传、经济建设相结合等。文物利用的途径宽广,道路不只一条。
5、文物资源的整合。与其孤军奋战,不如成片、连线规划、宣传,形成规模,汇成强大的吸引力。环境、交通、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的分摊成本亦可降低。这也适应人们计划出行时,企求高效利用时间、项目多姿多彩的心态。笔者以前提出过广州的越秀山—象岗、中山路和珠江等三条文物史迹游览线,更长程、更多样也是可行的。如花都—清远—英德—曲江—韶关等沿线文物和其他人文、自然资源的整合,以及东江线、西江线、南路线、韩江线,以及各市县或相邻地区的分别整合等。
注释:
〔1〕珠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编:《珠海市文物志·概述·珠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肇庆文物志编纂委员会1996年编印:《肇庆文物志》,附录《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况表》。
〔3〕《国际文物保护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95年版。康忠溶主编:《文物保护学基础》223、224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罗哲文:《关于建立有东方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意见》(在日本东京参加亚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会论文),《中国文物学会通讯》2001年第2期。
〔5〕文化部颁发《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203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6〕埃菲社马德里6月20日电讯,见翌日《参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