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某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自2013年3月以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经过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拟定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在强化政府责任、扩大社会参与、拓展活化利用、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补充完善文物保护法规等方面作了修订,较之前更加完善,此次修订对我国文物事业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代表秦福荣建议,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规定并统筹安排文物保护资金。

  我国作为文物资源大国,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这些文物资源对传承历史文脉、唤醒文化记忆、构建社会价值体系、促进旅游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76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仅占0.56%,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占到了90%以上,它们是我国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金字塔的塔基,也是我国文化遗产大国的根基。然而这些数量巨大的文物资源,却因资金缺乏,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文物保护经费来源仍按照以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经费保障;即: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资金,省文物局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资金,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数量庞大的市县级文保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资金。然而,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财政收入有限,根本无力承担如此数量众多的文物保护修缮资金需求,导致“国保省保有钱修,市保县保缺钱修,一般文物无钱修”的现象。

  同时,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已成为旅游热门景点,有较高的门票收入,其保护维修并不缺少资金,而国家仍然按其等级给予资金补助,一些国保甚至出现了“保护过度”的现象,个别保护项目国家补助资金长期闲置不用,而许多市县保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却等钱“救命”。

  为此在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特提出如下两点建议意见:

  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从国家层面统筹安排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依据文物的危急程度而不是只看文物的身份等级,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文件精神,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文物旅游景区应从经营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5%-10%)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这部分资金可由各级政府作为专项保护资金(基金),以地方配套资金形式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与展示利用。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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