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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第二届书画知识产权艺术周在京开幕,本届艺术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关于艺术产权的文化论坛,第一天的论坛主题是关于中国当代书画艺术的产权保护,著名书画家王炜老师、友好书画院院长容铁先生、著名律师侯晓宇先生、朱中原先生以及荣宝拍卖刘尚勇先生等作为演讲嘉宾,分别从艺术价值、艺术创作、以及拍卖鉴定和法律保护等几方面展开讨论。
提问:您提到收藏者买了艺术家的作品,他有了拥有权,还有其他几个权利,并不一定能够拥有。比如再生产、再复制这种权利,您能不能在这方面给我们稍微地仔细地讲讲。
侯晓宇:我们新修改的合同法当中对交易双方,也就是说对于市场的各种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做了宽松式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你可以做任何规定,刚才又讲了我们在著作权当中17种权利,每一项权利除了人身权署名权不可以约定,其他的权利全部可以约定。也就是说你在合同当中可以约定哪些权利为收藏者的,哪些权利为原作者。
这个权属的区分包括合作者,他们也是通过合同去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比如说我们在出售合同或者许可合同过程当中有权利不同的限制,有专属的授权,在这种授权当中我甚至可以排除作者去行使这些权利。有一些是排他性权利,也就是收藏者可以拥有,原作者可以拥有,其他人不可以,我可以复制,作者也可以复制。还有是一般性授权,也就是说作者可以授予其他任何人。不同的权限怎么决定呢?是一个经济杠杆经济价值,你要求的权利长一寸,你的口袋就要往外多掏一些,两者是平衡的。
提问1:在生活中,作为一般的消费者买作品大多情况下不会签合同,没有合同约定的。举个真实的例子,我就收了几百张,有的时候因为工作需要我就复制了很多东西,搁在我的项目上,这种情况假如要搁到其他场合或者说再出售,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
侯晓宇:这就涉及到作品的复制权利。
提问:这是不是侵犯了,因为你和我之间没有任何约定,我已经花钱把这个东西买到手上了,我再复制它再出售有没有什么问题?
侯晓宇:这个权利倾向于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权利还是倾向于创作者,作为藏家,我们实际上就是一个物的拥有和它的展览者需求。
提问:假如我把这东西复制了一百张,然后出售,书画家是有权利来上诉的?
侯晓宇:这个如果是复制十张来学习,不产生经济利益没问题。如果要产生经济利益就涉及到您侵权了,如果大量地复制达到一定的数量可能是一个刑事责任。
提问:生活中现在有这样的案例吗?
侯晓宇:这种案例目前还没有,我们就是经历过。
提问:一般人想的就是这东西我买了,我爱印多少印多少,爱怎么处置怎么处置。
侯晓宇:有必要的话你可以关注一下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这个规定非常细,甚至包括作者不在了,它的保护作品权利归谁,这个继承权哪块可以继承,哪块不可以继承。
提问:我们艺术公司产生的作品都是大众作品,这种绘画有时候是创新目的,我们需要很多画家来参与,题名是上百个或者几十个,这时候著作权产生在画上表明的权利,如果这些画家参与了,这个权将来在产生这个画的效益他们有没有权利享受?这个画出售以后,他要求签名签署的权利,他有没有权利把画捐出去?
侯晓宇:他署了名,但是没参与创作,但是他把这个东西给捐了,哪怕他参与创作,对于共同创作的作品是不可分的共同所有权,无法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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