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齐鲁网
7月25日,山西省《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为了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现象,条例草案还给不认真履行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保护机构设置了“退出”机制。(中国新闻网7月27日)
7年前, 我国引入“非遗”概念,短短几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已达近87万项,其中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约1400个,成为拥有世界级“非遗”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但与此同时,与保护名录上“非遗”数量“大跃进式”的增长速度相对应的,是大量“非遗”正从我们的生活里悄然消失。 有关专家不无痛心地说:“‘非遗’保护热潮掀起的20年,也正是‘非遗’消失最快的20年。”结合这样的背景,审视山西省确立退出机制,在笔者看来,就不仅仅是纠偏,更是惊醒。
道理很简单,不少地方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重申报,轻保护以及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的种种怪象。冯骥才先生曾指出,重申报、轻保护,甚至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一些地方的申报工作轰轰烈烈,具体保护工作却难以落到实处。如此种种,说明地方政府有意或者无意之间忽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更是缺乏文化自觉的表现。也正因为如此,出现了许多地方申遗成功后,将其视为广告招牌,专注于挖掘“非遗”的含金量,而非保护。
常识告诉我们,在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留住记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正如学者所说,由于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流变性”,决定了其包含的文化记忆更容易随时代迁延与变革被人们忽略或忘却。我们只有在保护和重新唤醒这些记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懂得人类文化整体的内涵与意义,否则,我们的损失不仅是失去了一种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寄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宝贵的人类智慧和精神血脉,而且这种损失是难以挽回的。正因为如此,非遗保护对一个民族来说,相当于保护民族文化之根。明白了这点,“非遗”退出机制就是理性的纠偏。
“非遗”退出机制启示我们,不能以利益的大小来作为衡量非遗的标准。否则就意味着,在投机心态和利益欲望之下,我们只可能离“非遗”保护越来越远。非遗退出机制可以让现实中存在大量短视行为和政绩陷阱、实用主义思维得到纠正。非遗保护应是长远的保护工作,是整个社会的工作,在我们这里异化成了短期工程,最终导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边缘化、濒危化,丧失了其固有的文化品质。而非遗退出机制恰恰切中了病因所在。
集中到一点,非遗退出机制有助于防止非遗传承链条断裂,可以提升公众和社会的文化自觉意识。民俗学家乌丙安说,“当我们对非遗的保护尚未做到家时,就将其推向市场开发利用,实际等于把原生态的非遗撕成碎片,各取所需。”非遗保护是文化自觉的显现,但在功利化心态之下,“各取所需”而不是注重保护的选择造成了非遗的过度功利化和病态。针对这种事实,退出机制就是救治的最好选择,也是在给整个社会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