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玥 中国文物网
中国文物网讯 (编辑 田家宾)【内容提要】近日由于梁林故居被拆一事引发的社会热议不断升温,从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文保困难更是发人深思。中国文物网特意联系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的刘玥主任,为我们解答我国法律下的文物保护。
中国文物网: 梁林故居被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之后,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措施。而开发商还可以在梁林故居所在地拆除、管理,这是否是文物部门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里边?
刘玥:梁林故居被拆事件中文物管理部门至少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法律责任,而不可以以不知情来搪塞或回避责任。
据新闻媒体报道,在2011年底,国家文物局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梁林故居被列为新发现文物项目。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的规定,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一旦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即应当被依法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破坏,更不应当被拆掉。
根据我国《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北京市文物局以及东城区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破坏文物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梁林故居事件中,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至少负有疏于失察的管理职责。
中国文物网:梁林故居被拆除现在被称作“维修性拆除”,这是一个文博专业名称,如果是这样的保护手段,也是应该由文保部门来完成。而现在的拆除的开发商来完成的,并没有任何保护性手段,这是不是可以看做是开发商的违法拆除呢?
刘玥:从新闻公开的细节来看,开发商的此次拆除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此可以知道,实际上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是“就地保护原则”。该条同时规定,如果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讲,不存在“维修性拆除”这个用语。文物本质上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就像一个有生命的人,毁灭掉了,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再生的。
最后,按照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即便是梁林故居属于危房,需要加固或维修避险,那么也应当交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而不是由开发商来进行拆除。
中国文物网:我国法律当中,针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有什么样的规定?
刘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坏文物的,根据不同的情节,相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七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给国家、他人的财产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这种所谓的“维修性拆除”毫无疑问破坏了文物,给国家造成了财产损失,可以由有权机关向开发商予以索赔。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的来说,上述处罚标准,尤其是对这种蓄意破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过低,如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的最高只罚五十万。而且从公开的报道来看,似乎还未有人因为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而负刑责。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变相的纵容了上述破坏行为的发生。
中国文物网:今后我国文保方面的法律支持还会有更多的方法和手段吗?
刘玥:今后我国在文保方面应当还要注重加强宣传,提升民众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大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赔偿,乃至于刑事处罚,对那种明火执仗,肆意妄为,目无法纪的企业或个人都应严加惩处,使其不敢轻易作出违背理智和良知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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