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文博资讯文博展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2007-9-24 0:00:00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18日正式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印发至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并抄送了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高法、高检、北京卫戍区、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等。

《意见》指出,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务院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全力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意见》要求,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各级普查领导机构,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着重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优秀近现代建筑、当代遗产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而不能只登记重要文物。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文物普查宣传力度。

同时,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数量、分布等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或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最后,《意见》明确普查经费由市、区(县)两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的顺利开展。

编辑:h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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