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发第84号主席令,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开启了新起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方面取得新进展。
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文物局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3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了具体意见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此次法律的修改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实现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的调整下放,集中体现了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此次修改,是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法定程序,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进行的,其间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是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过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成果,为下一阶段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责和工作程序,要求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齐心协力,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力量,团结协作,积极承担起《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它向广大文物工作者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开启了新的征程,标志着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管理,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积极推进我国的文化遗产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取得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