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凭证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向文物经营部门 或个人核发的文物出境证明和标识。它是文物出境的标志,对经营 部门来说,是文物外销的许可标志;对个人来说,则是携带文物出 境的许可标志。文物出境鉴定机构是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在部分省 市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隶属于所在地的省级文化(文物)主管 部门.负责对本省、市辖区内的外销文物和个人携带出境的文物进 行鉴定,对于经鉴定可以出境的文物.出具出境凭证;对于经鉴定 不得出境的文物,开具《禁止出境文物证书》,或予以征购,或登 记发还。目前中国共设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14个文物出 境鉴定组。对于没有设立文物出境鉴定组的省(区)中的文物经营 部门及个人的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和批准工作,国家指派其他鉴定 组承担。不论经营部门还是个人,要使文物能够出境,必须取得国 家文物鉴定组核发的文物出境凭证。文物出境凭证主要包括三种: 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特许出境许可证、火漆标识。个人在携带购 买的文物出境时,还须具备由国家指定的文物外销部门开具的发 货票;个人若携带家传文物出境,还须具备个人拥有文物的证明文 件。对于大批量的文物出境,则要由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