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86-12-8
生效日期:1986-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2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