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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概念及其应用初探
作者:王运良    来源:转载    2007-10-22 15:55:37     【字体:

自上世纪50 年代末以来,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在调查已知的40 余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批计2351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 余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0000 余处,后两个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仍在逐年增加。可以想见,这一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中具有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也会更加彰显独具中国特色的遗产管理方式。

但是,究竟何为“文物保护单位”,迄今尚未有准确的概念界定,对其分级也不甚明晰。常见媒体报端将某处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称为“国家保护文物”或“XX 省保护文物”,或者称之为“国家级重点文物”或“省级重点文物”等等。诸如此类语义不明、语义重复的不规范现象,导致了以一下问题:

一、模糊了大众对文物种类的辫识,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宣传

不可移动文物毫无疑问是文物的一个种类,但“文物”与“文物保护单位”显然不可通约。也许在业内人士看这并无大错。但因文博工作服务的主要对象和获取保护力量的主要源泉均是社会各界和人民大众。而其中多数人的心目中,“文物”往往指的是铜器、瓷器、玉器等历史久远的可移动文物,对一座或成组建筑则很难视其为珍稀文物,对于其原始环境风貌更是没有时空背景观念,这在广大乡村尤其如此。特别是“文物保护单.位”这一不可移动文物的“护身符”长期不能够规范使用,使得其精神实质得不到广泛传播和张扬,从而为宣传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二、不利于凸现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或群体价值

目前“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日益成为国内外遗产界的共识。而上述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规范或错误使用极易把大众引入“文物本体”或者“单个器物”的误区,与实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乃至背道而驰。作为先人适应自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任意一处文化遗产在漫长的历史延续中也逐渐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并不断积淀新的信息,凝练深厚的人文精神。因此将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正是为了完整保护留存、层层揭取彰显所有信息,再现历史,利于未来。而不当或错误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称号无益于充分体现其完整价值与长远意义。

三、不利于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完整性、系统性的保护与管理

尽管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不断有“文保单位”或被强行拆除,或已沦为孤岛,或是满目疮痰,或是岌岌可危。其中的原因很复杂,而长期缺乏整体保护的理念导致有关部门系统保护实践操作的缺位是重要因素之一。许多长久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博部门不具有“大遗产”的意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与含义模糊不清,也就很少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文物的周边历史原貌。对文物本体进行私自、随意维修改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一、明确界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及其含义

既然国家长期实施这一制度,那么明确的概念则是必需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广大民众清晰认识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一环。西班牙在其《 历史遗产法》 中将不可移动财产分为纪念物、历史复合体等五类,并有各自明确的概念,如将“历史性复合体”定义为“一组连续或分散的村落遗址,其结构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变迁,人类社会可以使用这些财产,也包括有明确界限的、有前述历史复合物同样特征的建筑群”。在我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指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此条各款规定均只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内涵与确定程序,并未明确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结构及其外延。“文物保护单位”应是指“在中国境内由各级政府列入名单、明令保护的不可移动的一组群体或单位文物,由文物本体、附属物、历史风貌及人文环境等要素有机组成,且相互印证、不可分割;其种类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氰可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县区级三个级别”。

二、清晰地分级并正确使用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称号

对于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问题曾有人予以讨论(如张文瑞《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码工作》 一文),目前的分级仍不够明细、准确,易使人产生歧义。笔者认为,针对本国实际,将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县区级三个级别为好;国家级由国务院公布;省市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过去的地区级行政机构取消,各县改由地级市管辖,而目前许多地级市对所辖的独立建制的县(含县级市)很少从市财政中拨付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各县的文物专项经费除了本县财政外,一般只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例如省文物局)予以拨付。所以地级市一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不予设立,只设市区内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各县同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上述三级可简称“国保单位”, “省保单位”, “县保单位”或“区保单位”;“国家级或省级或县区级文保单位”等,而以体现其群体价值为基本原则。

三、废除终身制,实施动态管理,完善与促进持续发展

我国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经验,但是仍有值得商榷之处(邹建良《 谈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与降级》 曾有论及)。例如目前的管理只是单向的静态答理,即对干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是只升不降。简单.地说,处不可移动文物一旦晋升一为文物保护单位,其级别会逐步上升,且为终身制。具体而言,其工作流程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一县区级一省市级一国家级;或者直接指定为某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尤其“国保单位”既是“护身符”,也是当地的荣耀和自豪,就很容易成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资本和杠杆,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有碍于该处文物的持续保护与发展。众多的事例应引以为戒。所以,借鉴世界遗产的管理经验,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实施濒危、降级乃至除名制度当属可行之举。

编辑:zhao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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