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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兴收藏 专家解答文物流通新规定
来源:转载    2007-9-14 10:16:31     【字体:

11月19日,是《文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为了庆祝新的《文物法》的修订通过,2002年11月19日,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在河南博物院广场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贾连朝副省长出席了活动。

收藏渐热 百姓疑问多

“盛世兴收藏”,据统计,目前我国民间文物收藏组织已达数百家,收藏人数超过3000万,已经建起民间藏品馆约500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的近四分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民间收藏因缺乏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直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民间收藏文物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宣传活动中,很多收藏爱好者纷纷咨询有关方面的问题: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是否可以随意买卖或处置?什么样的文物不允许买卖?

文物流通 专家说新规

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副局长孙英民。孙英民告诉记者: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原法的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由国有文物购销单位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定价。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许多城市出现了旧货市场,国家统购统销的局面被打破,同时非法经营文物特别是出土文物的现象也有所抬头。新的《文物法》根据我国民间收藏文物发展趋势及现行管理情况,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在民间收藏领域实行有序流通、规范流通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文物法》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上述方式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孙英民最后强调说,为减少文物拍卖对地下文物、馆藏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新的《文物法》也加强了对文物拍卖的管理。

来自:《大河报》

编辑: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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