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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主要内容
来源:转载    2007-8-9 0: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拍卖法》共6章69条。

(一)第一章总则

共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 保护拍卖当事人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2.拍卖的定义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拍卖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实施治安管理。

二)第二章拍卖标的

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拍卖标的的定义。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禁止和限制拍卖的标的的规定。禁止拍卖的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对限制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对文物拍卖又作了特殊规定,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对公物拍卖的特别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三)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拍卖当事人。规定了拍卖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即拍卖人必须按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拍卖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拍卖师。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3)品行良好。

3.拍卖行业协会。规定了拍卖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即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师资格考试,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0

4.委托人、拍卖人禁止竞买。为了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特别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5.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委托人有义务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另外,在第五章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保留价。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7.拍卖标的的交付。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8.撤回拍卖标的和再行拍卖。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第四章拍卖程序

分为四节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拍卖委托。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必须出具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拍卖公告与展示o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明确了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顶。要求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3.拍卖的实施。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顶,说明拍卖标的是否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4.佣金。规定了拍卖佣金的比例和确定比例的原则,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未做约定而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

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拍卖法》的各种行为,视情节轻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给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上述情况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国家机关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委托人、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没收拍卖所得。

7.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8.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拍卖人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9.拍卖人违反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第六章附则

共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1.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拍卖法》。

2.《拍卖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

3.《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在我国拍卖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拍卖法》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拍卖业的发展,为拍实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扩大了影响,扫清了障碍,创造了环境,确立了地位。

(二)《拍卖法》是拍卖业的基本法。《拍卖法》详尽地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的法定程序、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成为保护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拍卖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拍卖法》准确地反映了拍卖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法》要求,在拍卖过程中,要公开拍卖信息(公开刊登拍卖公告),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公开举行拍卖会,公开竞价,公开成交;同时,《拍卖法》还要求,委托人不得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等等。通过公开拍卖和禁止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现了公平、公正的交易,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活动,是贯彻《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案》、《合同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编辑: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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