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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丹凤县一工人在作业时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随后主动上缴该县文物部门,被奖励500元。根据相关法规,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上缴文物仅奖励500元是否合理?应奖励多少?文物交公的事例并不少见,上交后一般奖励几百或几千元,多者万元。文物交公应奖励多少引起了广泛热议。[详细]
近日,陕西省发生了两件将文物上交的好人好事,上交12件青铜器的农民魏炳祥得到1万元奖励,水泥厂员工李磊上交一柄战国古剑后,得到奖励500元。依据文物法规定,国家土地和水中拾获国宝,都是隶属国家所有,那么上交的当事人能否得到现金奖励?奖励又应该是多少呢?这两件事情在网络上也引发了一番争议。[详细]
不该给物质奖励:考古学家、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高蒙河对于“战国青铜剑市面价值几何,给500元奖励是不是太少”这样的问题,表示失望。他认为大众关心奖励和文物市场价值的比例问题很不应该,“在我看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详细]
上交是应尽义务:陕西省社科院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党斌表示,如果以后我们更多去关注奖金的多少,那么之后很多人就会因为奖金去做这件事。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捡到文物上交本身就是公民应尽义务。[详细]
上交文物需有物质奖励:上交古文物是一定的,但是作为对文物的重视,对自觉上交者的奖励制度也应该重视起来。这个物质时代,只是一纸荣誉,已经不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了。对于上交古文物应该有一个更为明确的、更加重视的奖励制度,这也体现国家对古文物的重视,也鼓励人们自觉的上交。[详细]
文物贩子易趁虚而入:河南有个霍想雨,1975年上交了15件西周时期的文物,近40年来一直在上访索要奖励款。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40年来,每年都是十几次的文物贩子登门,找霍想雨买文物。[详细]
上缴文物奖励500元,从法规和程序上来说并无问题。但和乌木之争不同的是,文物并非界定不明的埋藏物,发现文物予以上缴乃是法定义务,至于是否奖励以及奖励多少,法规则语焉不详,全在地方政府。虽然上缴是义务,但在500元奖励与青铜古剑的珍贵价值之间,存在着鲜明的不对称性。500元看起来并不像奖励,而只是一种例行的安慰,恐怕难以形成对文物回收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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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规的实施都必须考虑其可行性。重罚能产生威慑,但同样会滋生隐匿及破坏心理。在数十万上百万估值的文物面前,5万元的重罚和500元的奖励,真的能抵得住利益诱惑吗?既然有利益诱惑,那就必须以合理的正当回报来抵制这种灰色利益。经济学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这也是最符合现实世界的假设,法规不能不考虑激励相容性,不能指望每个人都自动产生一种主动尽义务做好事的崇高感。[详细]
捡到古剑上交也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行为,而此种拾金不昧价值更高,尤其是现今一些人在文物问题上还存在私藏,甚至乱盗乱挖的语境下,更应提倡文物保护意识。重视文物保护有很多种,其中给予上交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也是其中的一种,而该奖励的不奖励或者打折扣,其实也是一种漠视,有碍于献宝人积极性的调动。[详细]
其实,《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很清楚,发现或捡到文物主动上交给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私自藏匿、贩卖违法。然而,“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往往在执行环节被狠打折扣。一边是有人要出价10万元购买的战国古剑,一边是奖金500元,怎么看都不划算。可否参照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详细]
苑广阔撰文称,倒不是说一定要按照“市场价”来奖励主动上交文物的当事人,而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本着利于文物保护,防止文物流失的原则,结合文物的珍贵程度、市场价值以及当前的生活消费水平,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奖励金额,这样才会激励更多人主动上交自己发现或捡拾到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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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陕西城固县农民武某意外发现了一个商代铜盆,非常珍贵。随后,他将铜盆上交给了国家。因此对武某理应给予重奖。同理,对上交楚国青铜剑的李磊也应给予重奖。重奖上交珍贵文物的公民,不仅有助于减少公民私自藏匿文物的现象,还能遏制文物走私、与境外商贩暗中交易的违法行为,兹事体大,应该引起政府重视。[详细]
这里的关键不是法条如何规定,也不是法理如何论证,而是特有的法律文化所使然。现代法律往往将国家看做与公民个人签订“契约”的平等主体,当个人不能随便侵占别人的遗失之物时,国家也不能随便通过公民上交而获得遗失之物的所有权。 法律常被视为文化,那就是说,法律规定不是纯粹的逻辑建构,而是历史传统的演绎,一定有某种依据,要想完全跳出传统来解读法律,常常会不知其所然。[详细]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确立了拾金不昧者的报酬请求权。既然出土文物属于国家,那么,公民发现出土文物,也可以以拾得国家的遗失物视之。不妨以修订《文物保护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上交出土文物公民的报酬请求权。[详细]
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在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奖励于法无据。是不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参照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等综合因素,按一定比率对上交文物者进行奖励?是不是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举报奖励基金,对保护文物者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珍贵文物的发现者、上交者,是否可以考虑在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中给予署名,以资鼓励?奖励机制的建立,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文保事业中来。[详细]
这个石像是牌坊湾村村民张又升和他的老伴杨彩霞在劳作中发现,并主动上报的。为此,顺庆区文化馆对老两口的行为给予了一定奖励。根据石像的彩绘和服饰初步判断应是清代文物。[详细]
回家途中经过修建高铁垫路基挖出的土堆时,武某在土堆一个距今大约3600年的商代铜盆。[详细]
广汉市南兴镇仁寿一村民在挖土时,挖出一个陶缸,包括碗、碟、高足杯等24件明代青花瓷。[详细]
2013年6月13日,李应和在刨荒地时刨出了一尊明代大理石“石人”雕像,随后主动上交国家。[详细]
40多年前孔忠良在放学途中捡到一块白色石头并上交国家,没想到这是国宝文物“皇后之玺”。[详细]
2014年8月的一天,一位学生到蒲江县城附近的山谷地带玩耍,在红土中捡到了一块印着纹饰的方砖,交到文管所专家一看,应该是一块汉砖,距今至少1000多年历史了。[详细]
2013年3月1日,在国家博物馆北区三层19号展厅开幕的《守望家园——陕西宝鸡群众保护文物成果特展》,选取了1975年以来陕西宝鸡地区群众发现文物、保护文物的先进事迹和文物精品。据介绍仅2003至2012年,宝鸡地区的群众就向国家上交出土文物25批次,共计633组827件,钱币150公斤,其中青铜器259件。这是一组值得记住的数字,网友“考古与文化”赞道:“这才是脊梁啊!”[详细]
2006年10月,上宋乡红卫村村民在村北土崖上取土时发现了青铜器等物,随后发现此处为一座西周初年的贵族墓葬。共出土青铜器59件。[详细]
2003年9月,由于土崖塌方,宝鸡金台区长青村村民在塌方现场发现了暴露的青铜器。后来确认此处为2座西周墓葬。出土青铜器、玉器等数十件。[详细]
2003年,眉县杨家村村民在村北高地取土时,发现一座西周晚期青铜器窖藏。出土27件青铜器,包括拥有长篇铭文的“逨”鼎、“逨”盘等。[详细]
2006年11月,五郡村村民在村北台地修渠时发现一座西周窖藏,出土青铜鼎、簋、尊、甬钟、斗、矛、马器、玉饰等器物共计27件。[详细]
2004年,宝鸡陈仓区虢镇南阳村村民取土时,发现青铜器。经区博物馆工作人员现场清理,证实该墓为春秋墓葬,发现3件青铜鼎。[详细]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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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详细]
法国,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详细]
英国,在英国挖到宝可以卖给博物馆。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详细]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详细]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详细]